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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15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規定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