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依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一、條次變更。 二、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之規定不區分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並配合條次變更 ,修正本條規定。
考量電臺設備操作及審驗人員進出電臺設置點,需由設置者提供相關協助,爰訂定本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