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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第 15 條
設置者依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之規定不區分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並配合條次變更
    ,修正本條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考量電臺設備操作及審驗人員進出電臺設置點,需由設置者提供相關協助,爰訂定本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