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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核准申請流程.PDF
附件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流程.PDF
附表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PDF
附表二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書.PDF
附表三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書.PDF
附表四申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PDF
附表五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PDF
附表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申報資料表.PDF
第 15 條
船舶或航空器自國外輸入時,其已裝置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請領進口 核准證,但應依相關法令申請電臺執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明定已裝置於船舶或航空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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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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