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
    ,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