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因無線電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故調整申請設置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流程,須先取得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始能向本會申請設置實驗研發
專用電信網路,爰新增修正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四、在制度設計上,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以取得頻率使用證明為前提
,故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資格規範與取得頻率使用證明之資格
規範應相同為宜,爰刪除本辦法有關申請資格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
係有關申請資格之文件,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之規定,已於
申請頻率核配時檢具,爰予刪除。
五、為避免申請文件疏漏,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新增修正條文第六款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規定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檢具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