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完成網路設置計畫之電臺設置並取得電臺執照,應檢具網路測試自 評表,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審驗。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已明定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 刪除「始得使用」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將後段文字移列至第二項。
規定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