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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第 16 條
設置者完成網路設置計畫之電臺設置並取得電臺執照,應檢具網路測試自
評表,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審驗。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已明定設置完成並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爰
    刪除「始得使用」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將後段文字移列至第二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規定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