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繳回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 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參照現行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