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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16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
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
測。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基於落實 KYC  之目的,本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
    設置獨立於業務及通路部門外之查核部門,並自行訂定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並
    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前開查核抽測計畫,就風險客戶加強查核,確保
    各通路於申辦電信服務之過程中,確實對用戶、代理人及其實際使用行為進行 K
    YC,並作成相關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明定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