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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 16-2 條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
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
    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
    較。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
急電話服務,其路由安排比照或優於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及一一九電話通信,應優
先處理之。
主管機關得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態,要求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其實施時程,
由主管機關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另行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說明。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第一類電信事業及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管理方式,明確規範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於銷售
    門號之包裝上應載明之事項及提供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之義務。
三、為鼓勵新科技發展,暫不要求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需提供號碼
    可攜服務及緊急電話發話位址,以免抑制該技術成長可能,爰增訂第四項保留電
    信總局日後得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況要求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緊急電話發話位址之權利。另為保障相關網路電話經
    營者權益,亦於本項明定應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公告實施日期,以使經營者適時調
    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