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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播放時間,電視事業係以所屬頻道該週播出總時
數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無線電視數位化後,電視事業營運計畫經核准後可經營複數頻道,為增加電視事
    業經營彈性,促進頻道內容多元豐富,並考量電視事業須依營運計畫執行,營運
    計畫變更須向本會申請核准,仍有適度之監理規範,且目前電視執照係以事業整
    體,並非以個別頻道為單位處理執照核發事宜,爰就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電視電
    臺之新聞及政令宣導、教育文化、公共服務三類節目每週「播放時間」不得少於
    百分之五十之規定,明確規定以事業整體為規範主體,並於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