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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十七、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一、本點新增。
二、近年外國人士提出陳情及詢問之案件數明顯增加,為符合實務需求,考量英文為
    現行國際語言並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爰增列本點,以作為各機關處理外國人以英
    文信件為陳情時之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