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另配合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九條,爰修正第一項
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已納為數位發展部要求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
載明事項及頻率核配審酌事項,另規定於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
,爰予刪除。
四、因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刪除,爰將第四款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五、第一項已無第四款,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應載明方式及履約保證事宜。
三、第三項規定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