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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17 條
前條第二款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九條規定外,並應載明用戶
使用規章,明定服務、用戶端設備使用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擬收費,
應另訂服務契約,秉持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前項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至少與預
收費用總額相等之履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國內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二、國內銀行信託專戶。
前項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另配合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九條,爰修正第一項
    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已納為數位發展部要求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
    載明事項及頻率核配審酌事項,另規定於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
    ,爰予刪除。
四、因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刪除,爰將第四款移列至第一項後段。
五、第一項已無第四款,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應載明方式及履約保證事宜。
三、第三項規定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