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17 條
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
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品時,憑
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辦理輸入,得免申請輸入核准文件及進口核准證。
前項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我國發生大規模災害或舉辦具時效性
    災害演練活動,受我國政府請求或邀請來臺,常需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入境,有鑑於災害發生常無法預測,外國救援人員配合救援緊急來臺,實無法
    依照一般程序申請輸入核准及進口核准證,爰增訂本條規定,新增救災人員用之
    專用代碼,以利外國救援人員可快速攜帶救災裝備入境,儘速展開救援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