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緊急救災或具時效性災害演練 等目的,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入境,通關申報輸入貨品時,憑 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辦理輸入,得免申請輸入核准文件及進口核准證。 前項救災人員用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國際救援隊、外國政府或民間救援組織,因我國發生大規模災害或舉辦具時效性 災害演練活動,受我國政府請求或邀請來臺,常需攜帶救災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入境,有鑑於災害發生常無法預測,外國救援人員配合救援緊急來臺,實無法 依照一般程序申請輸入核准及進口核准證,爰增訂本條規定,新增救災人員用之 專用代碼,以利外國救援人員可快速攜帶救災裝備入境,儘速展開救援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