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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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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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有線電視不同節目頻道切換時,造成音量忽大忽小現象,及解決同一節目
頻道之廣告及緊鄰播出節目音量落差太大問題,以避免音量過大造成訂戶感覺過
吵或刺耳,為維護與保障訂戶視聽的權益,爰增訂訂戶終端點之節目頻道音量標
準。
三、量測聲音時需考慮人耳對不同頻率聲音的敏感度做加權,明訂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率加權。
四、新增第十七條之一相關附表三十、附表三十一及附表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