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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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業經黨團協商通過,尚待立法院院會二讀之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八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
,其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援機制。
三、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為避免頭端因故當機,造成訂戶收
視權益嚴重受損,爰規定該頭端須具異地備援機制。惟考量系統經營者之維運成
本、傳輸費用及災害風險之衡平,另規定該頭端應具相距至少八公里之備援機制
。
四、因考量各業者節目授權及頻道數不一,在系統經營者啟動備援機制時,應為緊急
且短暫措施,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規定備援機制至少須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
定必載、公用、自製、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五、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避免頭端因故當機,造成訂戶收視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