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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18 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作業已妨害無線電助航或安全業務時,經本會通知後,應
立即停止使用,並由本會監督改善,在干擾未完全清除前,不得恢復使用
。但為測試干擾原因而必須暫時開機予以檢查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