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取得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 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 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 行保證責任。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八條第一 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配合現行條文第十條規定,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為限,爰本條酌作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八條第一項之修訂,爰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第三項之規定。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