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 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