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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評核認可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十八、經註銷認可登錄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於註銷日起一年後,始得重新
      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