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按本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不得授權之事項外,得授權內部單
位辦理。
三、為因應本會四位委員即將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卸任,新任委員如未能經立法院
同意,可能發生本會委員未達本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法定人數七人之情形。
四、為維持本會業務基本運作,本要點規定之事項,於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
時,除依本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授權之事項外,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
任委員召開委員諮議會議,委員諮議會議,由既有委員組成,會議召開之程序,
準用本要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七點規定,爰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