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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準用第十條規定,並增加下列
審查基準:
一、是否符合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具必要性。
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是否完整及履約保證內容是否適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因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爰修正序文。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為數位發展部核配頻率之審酌事項,另規定於無
    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爰予刪除。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規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