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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十九、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經管理委員會核
      算後,由本會公告其分攤比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
      「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審核表」,詳如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