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 服務之申請;除經核准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為落實普及服務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服務之申請 。另正當理由例如:位於偏遠地區之廟宇、渡假村或別墅等,在架設有線電話之施工 極不易或可以其他技術取代(如:行動通信)的情況下,仍要求普及服務提供者以有 線之方式提供其電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