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規範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資格雖為本會權限,惟在制度設計上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以取得頻率使用證明為前提,故申請設置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資格規範與取得頻率使用證明之資格規範應相同為
宜,而取得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使用頻率之資格既已由數位發展部規範,
並規定於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為免發生規範不一致情形,爰
予刪除。
三、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並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條次。-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準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