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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19 條
電信事業傳送話務或簡訊時,應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
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
國內發信用戶使用用戶號碼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
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電信事業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介接
點間,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為確保建立話務之用戶號碼資訊完整性、正確性及問責性,以強化電信秩序之監
    理,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避免國內話務無正當理由透過國外轉接所造成之風險,並利檢調機關對詐騙及
    犯罪話務之追查,爰明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