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各處、室及所屬監理處為實施檢查單位,電信警察隊為協助檢查 單位。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明定本會檢查單位、協助檢查之單位,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本會得請求其他 行政機關協助或依電信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得會同警察機關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