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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二、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俗、內容分級或其他違法情節之節
    目或廣告內容處理,先提請諮詢會議討論,並由諮詢委員提出其諮詢
    意見後,由幕僚作業單位依第四點彙整,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並
    作成決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為明確諮詢會議所提意見係諮詢性質,僅提供本會委員會議參考,個案之審議及決議
由本會委員會議依法定職權行使,酌為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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