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地臺:指電信網路內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或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 織公布技術標準,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供行動臺間或行動 臺與公眾電信網路間通信,且其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 瓦特之電信設備,分為大型基地臺及微型基地臺。 二、行動臺:指用以連接電信網路供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無線電終 端設備。 三、大型基地臺:指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十瓦特之基地臺。 四、微型基地臺:指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且為十瓦特 以下之基地臺。 五、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發射機每一載波傳輸到天線端之淨射頻功率 和天線增益之乘積。 六、共站:指相同或不同電信事業於同一建築物、同一地點或同一構造物 設置基地臺。 七、共構:指相同或不同電信事業於共站之條件下以共用天線、基頻設備 或射頻設備等方式設置基地臺。 八、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指利用設置於空地且高度九公尺以上之鐵塔或 鐵柱,附掛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大型基地臺。
一、名詞定義。 二、本條係參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定義構成行動網 路之基地臺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