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眾電信 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設施內所設置具乙太網路介 面關鍵節點之防火牆、交換器、路由器(以下統稱資通設備)。前項所 稱關鍵節點,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內不同核心功能業務之連接點。 (二)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與其他電信事業公眾電信網路之連接點。
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規範主管 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並酌予修正文字,以明定本規 範適用於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內不同核心功能業務間(如國際數據服務與衛星網路業務 間)及與其他電信事業公眾電信網路間連結所使用之資通設備。
適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