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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二、核配:指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使用特定電信號碼。
三、分配:指依服務契約內容,指定特定用戶號碼予用戶使用。
四、核對:以人工或其他本辦法規定之方式,對用戶或代理人進行資料驗
    證,確認與用戶或代理人本人相符。
五、登錄:指將用戶或代理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戶號碼提供之資料、資
    料對應文件之影像檔及核對紀錄載入系統留存。
六、企業客戶:指申請之用戶號碼係供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
    關(構)內部員工、業務或產品等用途使用之用戶。
七、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指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
    ,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本辦法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