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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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對使用電信設備之安全考量,並審酌本條規定之准駁決定包
含「申請網路建設許可」、「申請技術審驗」、「申請建設微波鏈路」及「申請
建設無線接取設備」等,惟上述之准駁並非全部都與國家安全有關,爰參照行動
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增訂本條第八項,明定主管機關對於
網路建設計畫做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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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之一說明一。
二、申請人之通信網路設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建設,經主管機關技術審驗合格
,始得使用,爰修正第五項,以資明確。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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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現行條文第十條規定,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
限公司為限,爰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參照交通部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涉及原事業
計畫書變更者,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規定,經查該條文於八十九
年及歷次修法時未配合第三十二條項次調整作修正,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四項,以
資明確。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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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