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 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 途、事業名稱及賸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 前三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時,事業應作成紀錄之內容。 二、第二項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時,再利用機構應作成紀錄之內容。 三、第三項規定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之內容。 四、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紀錄之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