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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20 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
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
途、事業名稱及賸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
前三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時,事業應作成紀錄之內容。
二、第二項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時,再利用機構應作成紀錄之內容。
三、第三項規定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之內容。
四、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紀錄之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