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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第 20 條
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環境部所訂「限制時變電場、磁場
    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酌修第一項第二
款文字。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為管制電波秩序及基地臺發射功率,以維護民眾健康,爰參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
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體例,於第一項明定基地臺應遵守發射功率之限制及
環保署所訂電磁波功率密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