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環境部所訂「限制時變電場、磁場 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酌修第一項第二 款文字。
為管制電波秩序及基地臺發射功率,以維護民眾健康,爰參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 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體例,於第一項明定基地臺應遵守發射功率之限制及 環保署所訂電磁波功率密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