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刪除,刪除第一項第二款。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並
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
為網路設置計畫,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
四、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已納為數位發展部核配頻率時之審酌事項,另規定於無線
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附件一,爰予刪除。-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予核准之情形。其中 4
.8GHz 至 4.9GHz 行政院已規劃供行動寬頻專網使用,係屬自己使用,爰不符驗
證電信服務可供商業使用之目的。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之情形、控制與從屬關
係之情形、股權計算方式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