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 得超過四十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休息)。 二、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及下午五時至六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 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 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 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為本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