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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21 條
本會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
得超過四十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休息)。
二、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及下午五時至六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
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
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
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為本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