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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21 條
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電
機者,應於網路設置計畫載明,並得免申請設置及電臺執照。
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
路所設置者,申請人應檢附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發
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已規範於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三、因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另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設置計畫書修正為網路設置計畫,爰酌修現行條文第二項,並移列至
    修正條文第一項。
四、因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爰酌修現行條文第三項,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第一項規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之處理程序。
二、第二項訂定得免申請電臺設置及電臺執照之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係因無線電臺遵循交通部公告之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簡
    稱特定實驗專區)下,有關電波干擾與防護等監理作業在特定實驗專區環境中相
    對單純,申請人檢附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包含電臺地址、機件廠牌、型號
    、頻率、功率與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是否相符;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面六十公尺
    者是否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已可確認申請人是否依主管機關所核准之電臺
    設備型號等完成設置,以簡化以提升行政效率。然而,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仍得
    辦理電臺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