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一、數位發展部成立後,補助具防救災功能基地臺備用電源相關費用之業務已非本會
職掌,而由數位發展部辦理,本會係負責基地臺整體維運之監理工作。
二、為使輔導獎勵業務之權責明確,參考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
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修正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參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明定基地臺備用
電源及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鐵塔耐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