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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第 22 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未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二、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若設
    置者未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三、配合無線電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設置者須先取得數位發展部之頻率使
    用證明,始能向本會申請設置網路,若其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
    未重新申請,則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