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異動情形時
,應報請本會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但其
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三)營業項目。
(四)營業區域。
(五)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六)系統網路架構、建設時程、系統交換機及基地臺數量。
(七)系統交換機之廠牌型號、基地臺之廠牌型號及基地臺之射頻設
備。
(八)系統可提供之服務種類。
(九)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標準。
(十)系統服務品質。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增資計畫。
(十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