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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第 23 條
前條設置電臺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二、電臺設置處所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三、電臺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四、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是否有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
    電臺及網路,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網路設置核准係初次申請電臺設置之應備文件;另若已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
    管理者欲增設或變更電臺,應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並完成設
    置。故若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一仍有效者,核准其電臺設置,爰
    增訂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