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一、網路設置核准經主管機關廢止。 二、同一網路已無有效之電臺。
一、本條新增。 二、網路設置核准為設置網路之基礎,若經廢止,則應併予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爰增訂第一款。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用電信網路之網路架構係由電臺所組成。若同一 網路之已無有效之電臺,則組成網路架構之要件已消失,則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網 路審驗合格證明,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