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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23 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
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曾受有關機關通知停斷
話之高風險企業客戶,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推定為第十三條第一款用戶資料不全或不實之情形,獲核
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分配之用戶號碼亦應符合本辦法之核對、登錄要求及各項風險管
    控措施,以符一致性管理,並有效降低已分配之用戶號碼用於不法情事之風險。
二、鑑於我國自九十六年起即實施電信服務雙證件查核機制,國人多已熟稔相關核對
    及登錄流程,惟過去商業模式未強調風險管控措施下,亦產生企業客戶申辦數量
    與使用目的不符致生相關風險之情形,爰規定一年過渡期間,俾獲核配用戶號碼
    之電信事業先就曾受有關機關通知停斷話之高風險企業客戶拉齊管控要求,並利
    相關利害關係人配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