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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24 條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申請案件之補正程序,及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