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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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係配合有關機關犯罪防治之目的,專供物聯網(Machine to Machine,M2M
)用途之用戶號碼,主要用於單純數據資料、控制指令提供,未含有傳送方與接
收方間之觀念溝通或意思表示等人際通信用途,相關風險較低,參考香港立法例
,排除適用。
二、第二款所稱與特定終端設備結合,指用戶號碼搭配之實體或虛擬用戶識別模組(
包含 eSIM 軟體)已嵌入或綁定特定終端設備,難以取出作為人際通信使用,例
如;水表、電表、停車、物流、自動化系統等;為避免適用疑義,凡用於一般行
動電話、平板電腦、攜帶式 Wi-Fi 設備等用途之用戶號碼,均非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