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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24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專供物聯網用途且非供不特定人際通信之
用戶號碼予企業客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用戶號碼使用管理:
一、已檢附用戶號碼搭配之終端設備類型、用途及數量,經獲核配用戶號
    碼之電信事業評估符合第十五條規定。
二、已檢附用戶號碼對應實體或虛擬之用戶識別模組與特定終端設備結合
    後,難以被取出或轉移用戶號碼作其他使用之佐證資料。
三、該用戶號碼搭配之用戶識別模組確實與終端設備結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一、本辦法係配合有關機關犯罪防治之目的,專供物聯網(Machine to Machine,M2M
    )用途之用戶號碼,主要用於單純數據資料、控制指令提供,未含有傳送方與接
    收方間之觀念溝通或意思表示等人際通信用途,相關風險較低,參考香港立法例
    ,排除適用。
二、第二款所稱與特定終端設備結合,指用戶號碼搭配之實體或虛擬用戶識別模組(
    包含 eSIM 軟體)已嵌入或綁定特定終端設備,難以取出作為人際通信使用,例
    如;水表、電表、停車、物流、自動化系統等;為避免適用疑義,凡用於一般行
    動電話、平板電腦、攜帶式 Wi-Fi  設備等用途之用戶號碼,均非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