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條次變更。 二、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及自用網路者已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簡稱為設 置者,爰酌修文字。
本條明定申請設置案件之補正程序,以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