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 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 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