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超過上限值之次年起,暫停繳交;停止 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低於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開始繳交。 前項上限值為第一個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為第一個 實施年度普及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二。但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調整上下限。 某實施年度之呆帳準備金不足支付時,不足之金額視為下一年度普及服務 費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分攤之。
一、第一項明定普及服務分攤者自第二年起開始繳交之呆帳準備金累積至超過上限值 時,便暫停繳交;停止繳交後之呆帳準備金減少至下限值後,再重新開始繳交, 以維持必要且適量之呆帳準備金。 二、第二項明定呆帳準備金之上下限設定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某年度之呆帳準備金不足支付時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