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工程技術之審核、查驗、評鑑、工程 人員管理及電波監理事項,均依本辦法之規定。
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 規,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 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爰刪除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