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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務報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應先就財務報表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核對,
    總分類帳科目餘額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
    序查核:
(一)經營者一般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
      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之查核應依財政部所定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經營者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包括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損益
      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及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之查核,應依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採用必要之查核程序,確認其符合第一類電信事
      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及經營者報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電信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