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先整理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 成要件之涵攝;諮詢會議可參考幕僚作業單位之整理結果,協助審酌 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規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 由諮詢委員提出其諮詢意見,關於行政裁處之事實認定、法規適用及 其裁量權行使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權為之。
為明確諮詢會議所提意見係諮詢性質,僅提供本會委員會議參考,個案之審議及決議 由本會委員會議依法定職權行使,酌為文字修正。
一、點次變更。 二、為求每一個案做出適切、周延的處理,本會負有對涉嫌違規事實涵攝於法律構成 要件之分析權責,再提供諮詢委員斟酌判斷個案違規事實與法規範構成是否符合 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以提高外界對行政裁罰的信賴;至於行政裁罰之裁量仍應 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辦理。